2008年12月6日 星期六

基督徒可否爭取主日休假以參加崇拜?

(原載於「傳揚」Vol.32, No.18, 2002 )
基督徒可否爭取主日休假以參加崇拜?
劉哲沛

問:我是基督徒,剛信主一兩年,在一家餐廳任服務生。最近我愈來愈覺得禮拜天是聖日,應該安息,我的同事也很願意代班,多賺點外快,且已代了幾次班。但經 理對我私下調班一事,極為不悅,已發出警告。若再續犯,將正式開除我。請問我有無法律上的權利和基礎,可與雇主交涉,爭取在主日參加崇拜,且不虞憂慮會被 解聘?

答: 國會在一九六四年通過了Title VII 民權法案,禁止雇主在就業方面的歧視行為。凡是有聘僱十五位或以上職員,從事州際性活動的雇主〈州際貿易或服務--定義非常廣泛〉,不可因職員的種族、國 籍、膚色、性別或宗教信仰等,在就業上有差別待遇。各州都已制訂類似的反歧視法(職員人數限制較少),在此法律保障下,雇主在工作上不得因個人信仰之故, 歧視雇員,且有積極的義務,在其能力範圍內(即無嚴重的負擔)需作出合理的工作調整,以適應或配合職員在信仰上的需要。

一九九七年Nebraska州地區聯邦法院針對一個類似案件,作出了判決。Pederson女士是一位虔誠的基督徒,受僱於凱西連鎖雜貨Casey's General Store)擔任收銀員,以往的經理都通融她於每年復活節的主日休假,另外再安排她於其他與信仰無關的節日補班(如:國殤日、勞動節、新年等)。不料,後 來連鎖店來了一位新經理,對於Pederson的信仰假期大不以為然,否決了她依照往常,以書面方式提出復活節主日休假的請求。Pederson執著地在 該主日參加了教會復活節的崇拜,並未赴店上班,很快的就遭到公司的解聘。

Pederson 的民權有無因其個人的信仰遭到歧視,並被非法解聘的官司訴訟,進入了聯邦法院。法院認為:(1)Pederson為多年的基督徒,固定參加聚會,主張復活 節主日應參加崇拜,係其真實的信仰。(2)凱西雜貨店知道Pederson信仰上的需要。(3)Pederson 被解僱的確是因其堅持信仰立場的緣故。對於凱西公司的抗辯,法院認為被告知道復活節主日不若一般的星期日,對Pederson而言具有重大屬靈的意義,以 往凱西公司的經理已有允許,在安排調班上並無問題,且有其他職員表示願意在任何時間工作,凱西未盡努力的義務,配合原告再信仰上的需要 (Reasonable Accommodation),而判其敗訴。【Pederson vs. Casey's General Stores, Inc., 978 F. Supp.926(D. Nebraskea 1977)】

有 關問題詢問餐廳是否違反服務生之民權,原則上是一個雇主與職員「權益輕重得失」的衡量;法律上的答案要了解餐廳的性質、大小、生意運作的方式,服務生有多 少?雇主在聘僱時是否知道職員的信仰?調班是否容易?有無其他職員願代班?工作的難易度如何?(通常廚師比服務生更難找代班)雇主曾否努力安排協調?抑或 漠不關心?可不可能請外面的人代班?須不須訓練代班人員?要花費多少代價?要不要付逾時工資?對生意運作會造成多大的影響?

一 般而言,雇主若採取不理不睬(No Care)的態度,甚至於威脅職員不可私下調班,極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歧視性解聘。另外,雇主也不得以其他職員會發牢騷、抱怨、有反對意見或調班將影響管 理次序,作為籠統的理由忽略職員信仰上的需要。如果雇主的確正視問題,努力安排協調調班,有其他職員證明實在困難

重重,在解聘職員後,較不會被認為有非法解僱違反民權之嫌。如果雇主能證明被解聘的職員工作表現不力,與其他職員有衝突、工作不能配搭,公司生意虧損,解雇與其信仰無關等,也較不會被認為有信仰歧視的可能。

從本期的問題看來,餐廳經理對於聯邦及州的民權及反歧視法律似乎一無所知,你需要與他或老闆進行一些溝通。希望這個問題不是你被解聘之後法律訴訟的問題,而是如何與雇主進行有效的溝通,但溝通的確需要有一些法律知識作為輔助。

基 督徒有豐富的生命,應該扮演和平之子的角色,在社會上應該作光作鹽,在工作上要有優越的表現(光);也要有美好的人際關係(鹽),若是能行總要儘量與人和 睦,希望你在餐廳工作時,已有美好的見證。你在與老闆溝通之前,可以徵詢教會牧長的意見,或先與有經驗的基督徒律師談談,希望在心理上及技術上有一些預 備。你在私下與其他同事調班之前,需要先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陳情,多次地與你的老闆溝通,最後才能很委婉地告知法律上的規定。

如 果你遇到的是一個固執不可理喻的老闆,我想到耶穌在路加福音十八章,提到一個「向不義之官求申冤」的比喻,是要人常常禱告,不可灰心,希望經過耐心的溝通 (多日不准)、積極的爭取(屢次的煩擾)、委婉的接觸及訴求,老闆可以允許你於每個主日有人為你代班,或至少可以爭取到每個月有一至二次的機會,可以參加 主日崇拜聚會。

2 則留言:

高 棠 提到...

實際可行.筆者有實際經歷.

高 棠 提到...

實際可行.筆者於1992年左右.請求主管調整上班時間. 寧在週日上班甚至不拿薪水.因不能違背剛剛在主日學教導當守安息日的教訓.從那以後.未再在主日上班.十年後至今也再沒有發生這種難處.遵行主的吩咐.關鍵在自己的意願如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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