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0月25日 星期六

2008/10/26~11/01的讀經進度

靈糧全餐    靈糧簡餐

26 詩篇 Psalms 117 約翰壹書 1 John1 以西Ezekiel40~41

27 詩篇 Psalms 118 約翰壹書 1 John2 以西Ezekiel42~43

28 詩篇 Psalms 119* 約翰壹書 1 John3 以西Ezekiel44~45

29 詩篇 Psalms 119 約翰壹書 1 John4 以西Ezekiel46~47

30 詩篇 Psalms 120 約翰壹書 1 John5 以西Ezekiel48,29:17~30:19

31 詩篇 Psalms 121 約翰貳書 2 John1 耶利米書Jeremiah45,25

*28日讀到88until v.88

1 詩篇 Psalms 122 約翰參書 3John 1 耶利米書Jeremiah46~47


約翰壹書

1:8 「無罪」,我們信主以後,並沒脫離今生仍存在我們肉體中的罪性,仍有罪的舊性情,需要不斷支取耶穌的寶血潔淨我們又犯的罪,因罪性始終在我們裏面,我們就不可能在今生完全成聖,若說自己已無罪 (不會再犯罪),就是自欺了。我們既是光明的子女,就應當在光明中行事為人,如同神在光明中一樣,這會產生兩個結果:彼此相交(v.7a),寶血洗淨(v.7b)

1:9 「認罪」原文是進行式,表示持續的認罪,我們信主之後,聖靈會常光照我們的錯處,我們就須知罪而認罪,表明我們對神悔改的心,進而經歷神所賜赦罪的平安。 有時神兒女為過犯所勝,固然不會失去作神兒女的身份與地位,卻會影響與神、與人相交的關係;要回復相交,就必須知罪、認罪,而經歷赦罪之恩。

2:1 「中保」,法庭用詞,字面上的意思即律師,或案件的辯護人,此字也常翻作「保惠師」或「安慰者」 (約十四∼十六章) ,是聖靈的尊稱,也是耶穌的尊稱。聖靈是神的中保,接受父和子的差遣,住在我們心。主耶穌是我們的中保,在父神那為我們代求和辯護。

2:2 「挽回祭」,此字有「能滿足」之意,只有基督一次為世人的罪,將自己獻上為祭物,就滿足了神的心意和要求,叫我們能恢復與神相交。

2:7 「舊命令」,應指約翰福音十三章34節主耶穌所賜「彼此相愛」的命令,也是新約中惟一被強調要遵守的「命令」。其實「愛人」是聖經一貫的教訓(參利十九18;太廿二39∼40)

2:15 「世界」,在約翰福音及約翰書信中,「世界」─詞共用了上百次之多,可分為四類用法:(1)指宇宙;(2)指地球;(3)指地球上的人;(4)抵擋神的罪惡權勢。本節「世界」的用法,據16∼17節,指著世上的情慾和驕傲,所以為第四種用法,即撒旦所掌管的罪惡權勢。

2;18「末時」,指從基督降生開始,直到基督再來的時候,是人類歷史的最後一個階段。「那敵基督的」,指在啟示錄十三章大災難時要出現的那一位,也是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中的「大罪人」、「沈淪之子」,他最大的特點是「高抬自己,自稱為神」和「不法」(賽十四13∼15;結廿八15),與撒旦的性情相同。「好些敵基督的」,是指歷代以來那些類似敵基督的人,他們彷彿是「那敵基督者」的先鋒,預備他的來到,但他們不是「那敵基督的」,只是「像」他而已。

2:20 「恩膏」,指信徒所領受的聖靈內住。「基督」本意即為「受膏者」,基督將祂的靈分賜給我們,即我們是從基督受了恩膏。

2:27 「恩膏」,舊約時代,所有分別為聖歸於神,或蒙揀選而特別受神託付的人,尤其是君王和祭司,都要接受特別配製專為神使用的膏油膏抹(出卅32∼33),所以「受膏」表示為神所特選,並分別為聖歸神的。在新約,神卻賜聖靈當作「恩膏」塗抹每一位信徒(弗一13∼14),以表示每位都是分別為聖歸神的人。這聖靈的恩膏只要有真誠的信心就可以接受(加三14 ),且永遠與我們同在,並在凡事上指教我們。

3:2「真體」,我們現在受到身體和時間的限制,不能看見主的真體。主在復活後升天,帶著復活的身體進入榮耀,主再來時,據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16節,我們要被提與主永在一起,而且那時我們要以復活的靈體和主復活後的靈體永遠同在(林前十五44)

3:20 「神比我們的心大」,這的心指「良心」而言,世人以為憑良心行事就可以稱義,但良心常會過與不及而失去準確的效用,常會過份敏銳以致造成過度的不安,或是常有麻木以致不能適時地提出控訴,因為良心的作用並無絕對的標準,而神是超越良心且深知我們的一切,我們應以神的真理為絕對的標準,並在神的慈愛中享受赦罪的平安。

5:6 「水和血」,這的「水」和「血」分別指什麼有不同的解釋,有說純靈意地指重生的洗和基督的寶血,有說指教會兩大聖禮的洗禮和聖餐禮,有說指主在十架肋旁所流的水與血,但根據此節經文的上下文,比較合適的解釋,「水」和「血」應分別指主的受洗與主的受死。

5:16 「至於死的罪」,此句相對於上下句中「不至於死的罪」,究竟這是指什麼罪?基本上有兩種解釋,一指身體方面的死罪,二指靈性方面的死罪。

一、指身體方面的死罪:

認為本句據上文是指為有罪的弟兄代求說的,而按靈性論,所有的罪不論大小都是至於死的罪,所以這是指神的兒女犯了些十分嚴重的罪被命定肉身要死亡。如使徒保羅曾運用權柄把哥林多教會中犯姦淫的人「交給撒旦,敗壞他的肉體,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」(林前五5);又如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在領主餐時不分辨是主的身子和血,就多有患病與死亡的事(林前十一29∼30);亞拿尼亞和妻子撒非喇,因同心欺哄聖靈,就受肉身死亡的對付(徒五1∼11);還有舊約以色列人背逆神,除迦勒和約書亞外全都倒斃曠野等例子。

二、指靈性方面的死罪:

認為上文第12節提到的生命,和這第16節所說「神必將生命賜給他」,兩處的「生命」原文是同一個字,既然相近的第12節是指屬靈的生命,此處亦應指靈命的狀況而言。而在第16節的「弟兄」,不是指已經重生得救的基督徒,只是指對那些在教會中出入掛名的信徒之稱呼,特別當時教會中一群諾斯底主義(即智慧主義)的人否認基督道成肉身的神性,因此他們面沒有神的生命,這至於死的罪特別針對異端的罪。這種解釋也可參照主耶穌對法利賽人褻瀆聖靈的警告(路十二10),硬心到底的加略人猶大,及希伯來書二章 1∼4節,六章4∼6節,十章26∼31節,十章38∼39節,十二章25節等處的經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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