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疼惜女性千年前已有記載
申命記二十四章第1節: “人若娶妻以後 見她有什麼“不合理的事”,不喜悅
她,就可以寫休書,打發她離開。按呂振中譯“不合理的事”為“醜聞” 。但即使
這“醜聞”未得證實,丈夫堅持離婚,她絕對可再婚。若後夫死了,前夫想把她
娶回來,神說她已被玷汙,雙方都不可再復合。婚姻乃神聖之事,是神給人特
別的祝福。
申命記二十四章第5節: “新娶妻之人,不可從軍出征,也不可託他辦理什
麼事。可以在家清閒一年,使他所娶的妻快活。”
今日所訂立的“婦女保障條例” 、 “產後三個月產假”等...。多經人的議會,多
方、多年的諮商,好不容易爭取來的。
慈愛的天父造男,也造女,並讓亞當認自己的配偶為“骨中之骨,肉中之
肉”。絕沒有“重男輕女”的意念。 今日國人即使定居國外多年,仍傳習這錯誤
的觀念,願我們一起來改正。
高 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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